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其有什么好处?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它具有福利性、互助性的特点。其好处:(一)具备条件时可提取;(二)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三)缴交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四)可增加个人积累,退休时连本带息一次性退还。
二、哪些情况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新住房;
(二)购买私产住房
(二)购买二手住房;
(三)回迁棚改住房;
(四)装修住房;
(五)异地购买住房;
(六)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势有哪些?
1、利息低。按8月26日公布实行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五年以下(含五年)年利率为2.75%,五年以上年利率为3.25%计算,如:
贷款1万、5年期,公积金贷款利息总额比商业贷款少608元;贷款1万、10年期,公积金贷款利息总额比商业贷款少1089元。
2、还款方式灵活。
可在贷款时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方式按月还本付息;贷款期间内可在资金充裕时到指定银行进行一笔大额还款,并重新计算剩余期限内的月还本息额;也可在条件许可时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提前清偿不属违约,无违约金。
3、可重复贷款。
①贷款偿还到一定数额,可再次申请额度内的贷款;
②还清贷款后,符合条件时,还可再次申请贷款。
四、为什么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及以下、五年以上年利率分别为2.75%、3.25%,1万元年利息分别为143元、172元左右?
这是因为公积金贷款是在放款后的下月开始按月还本付息,贷款本金逐月递减。这样,所贷金额在贷款期限内相当于使用全额的一半,所以在收取利息时,也就相当于减半收取。因此,五年及以下期限贷款年利率2.75%,1万元年利息约为143元,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3.25%,1万元年利息约为172元。
五、在中心已有贷款仍需贷款怎么办?
贷款人可申请余额追加贷款。余额追加贷款是在上期贷款期限内,无拖欠、无其它贷款、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具备正当的理由时,在允许的额度范围内新开展的追加式贷款。余额追加贷款的金额为上期贷款时贷款人可申请而未申请的贷款金额和上期贷款至今已偿还贷款金额之和,减去抵押房屋折旧金额的差。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费用?
目前除涉旧住房(购买二年以上)抵押贷款需评估公司评估并交纳一定费用外,无其它任何费用。
七、如何办理购买和回迁棚改住房贷款?
(一)原住房动迁,签有《动迁协议》、补交了差价款,开具了“进户单”并已入住,但“收款票据”不正规,暂办不了《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动迁协议》、《进户单》和《收款票据》及本人、配偶的户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二)已全额交款购买棚改小区住房,签订了《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并已入住,但不能开具正规《购房发票》,暂办不了《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及本人、配偶的户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三)已全额交款购买棚改小区住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开具了正规《购房发票》并已入住,暂办不了《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及本人、配偶的户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八、异地购买住房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我市缴交职工或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在伊春区域以外国内其它城市购买住房,需在我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用在我市的自住住房作抵押,一套住房不足以抵押的,可用贷款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地的两套或三套房屋(含商服房)作抵押。
(二)国内其它城市缴交职工在我市购买住房,并愿在我中心(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持在我市新购买住房的《购房发票》或《预收款专用票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在单位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有无贷款证明(异地贷款证明)》和最近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流水单》及贷款本人、配偶的户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我中心初审,初审合格后,需在我中心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根据贷款额度补缴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此款贷款还清后,连本带息返还给贷款人)。
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按规定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愿望和能力;(四)具有购买或装修住房的行为,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发票等依据;(五)购买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款总价的80%;(六)申请贷款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没有其它贷款(申请余额追加贷款的除外)。
十、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提取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调离本市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心脏瓣膜手术、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肺病;
(十二)遭遇车祸、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