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应首先办理提取登记手续。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